发表日期:2014-11-03 点击 次

 

作者:俞可平 来源:学习时报 字数:2745

越来越多的人认为,在经济全球化、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的今天,善治已经成为人类政治发展的理想目标。简单地说,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。善治的本质特征,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,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,是两者的最佳状态。
  然而,在所有权力主体中,政府无疑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,任何其他权力主体均不足以与政府相提并论。代表国家的合法政府仍然是正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。一言以蔽之,善政是通向善治的关键,欲达到善治,首先必须实现善政。
  自从有了国家及其政府以后,善政便成为人们所期望的理想政治管理模式,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。我国古已称之的“仁政”“善政”,大体上相当于英语里所说的“good government”(可直译为“良好的政府”或“良好的统治”)。抽象地说,善政的内容,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,在古代还在现代,都基本类似。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要素:严明的法度、清廉的官员、很高的行政效率、良好的行政服务。毫无疑问,只要政府存在一天,这样的善政将始终是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和理想。但是,善政的内容并不是固定不变的。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下,善政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。在全球化背景下,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的人民政府,善政应当具备以下8个要素:民主、责任、服务、质量、效益、专业、透明和廉洁。
  善政要求我们有一个“民主政府”。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,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民主政府,是善政的前提条件,没有这一点,善政便无从说起。从本质上说,主权在民而不在政府,人民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,政府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。因此,执政为民,是一个民主政府的起码要求。要确保政府永远是一个民主的政府,并且不断地提高民主的程度,最重要的是要做到两条。其一,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,确保政府的各级官员真正由公民通过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,让人民按照法律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自己的管理者,从制度上保证政府官员成为人民利益的真实代表。其二,必须有一套公民约束和监督政府权力的有效机制,保证政府官员按照大多数选民的意愿办事,当政府官员损害大多数选民的利益时,公民能够按照法律和制度有效地剥夺违法的或不称职的官员的权力。
  善政要求我们有一个“责任政府”。既然执政为民是对政府的基本要求,那么,对人民负责便自然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责。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其主动责任和被动责任两个方面。首先,各级政府及其官员都必须主动地、自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各项职责,只要接受了某个政府的公共权力职位,就同时意味着承担了相应的法定责任。这一责任是政府的主动责任,政府及其官员如果没有履行这些基本职责,轻则是违约,重则是违法。其次,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对其管辖的公民的正当要求有及时的回应,这是政府的被动责任。如果政府没有对公民的正当诉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适当的回应,也是一种失职。
  善政要求我们有一个“服务政府”。服务政府要求政府日益强化其社会服务职能。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:第一,政府要积极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品,特别是在环境保护、生态平衡、义务教育、基础交通、公共安全、社会福利等方面,政府要通过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来增进公共利益。第二,政府要日益放松对社会经济事务和公民私人事务的管制,更多地让公民和社会民间组织进行自我管理。第三,即使在政府必须履行管理责任的地方,政府也应当有服务意识和平等意识,而不可进行居高临下的家长式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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